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827民初422号

宽城满族自治县云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宽城龙泽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宽城满族自治县云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宽城龙泽矿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827民初422号原告宽城满族自治县云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宽城镇罗家沟村。法定代表人王孟芹,职务经理。被告宽城龙泽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峪耳崖镇龙凤沟里村。法定代表人谷英杰,职务经理。

原告宽城满族自治县云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宽城龙泽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宽城满族自治县云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孟芹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宽城龙泽矿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5月1日至7月16日期间,被告在我处采购液���油、黄油、机油,共欠购油款14835元。此款经我们多次索要至今未付,特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给付购油款14835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未出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日至7月16日期间,被告宽城龙泽矿业有限公司在原告处采购液压油、黄油、机油,共欠购油款14835元,此款至今未给付原告。原告的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由被告公司供销科长刘志刚出具的证明材料能够证实上述事实,经开庭核对,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宽城龙泽矿业有限公司在原告处采购液压油、黄油、机油,原被告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应及时支付相应购油款,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购油款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宽城龙泽矿业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宽城满族自治县云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购油款人民币14835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案件受理费171元减半收取85.5元,由被告宽城龙泽矿业有限公司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振东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蔡佰明附页一、(2016)冀0827民初422号民事判决书所适用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审判。

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同时交纳上诉费171元,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果在法定期限内不提交上诉状及预交上诉费,此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在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在法定申请执行期限内不申请执行,则视为放弃申请执行权,本院不再给予执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