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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6刑初字70号

被告人关某某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信用卡诈骗
当事人
关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06刑初字70号公诉机关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关某某,女,1980年5月6日出生于沈阳市,满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沈阳市铁西区。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月27日被取保候审,于4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依法逮捕,同年4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1月18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看守所。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沈西检公诉刑诉(2015)4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关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薪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关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5月,被告人关某某申领了卡号为406365**********的广发银行信用卡一张,于2008年6月7日至2014年11月6日在沈阳市铁西区某某地等地消费及提现,恶意透支欠款本金共计人民币35539.8元。后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2011年12月,被告人关某某申领了卡号为622623**********的民生银行信用卡一张,于2012年2月14日至2015年1月2日在沈阳市铁西区某某汽车贸易公司等地刷卡消费,恶意透支欠款本金共计人民币26287.77元。后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上述事实,被告人关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检察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人石某某、刘某某、马某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银行报案材料、银行信用卡催收记录、银行信用卡交易记录、关某某申请银行信用卡相关材料、银行还款凭证、证人身份证明材料,广发银行报案材料、民生银行报案材料、被告人关某某的离婚协议书,被告人关某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明,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赃,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沈阳市铁西区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同意对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关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关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到沈阳市铁西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部门报到,依法接受社区矫正。罚金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交纳。)二、追缴被告人关某某之赃款人民币六万一千八百二十七元五角七分,依法返还被害单位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信用卡部人民币三万五千五百三十九元八角;依法返还被害单位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信用卡营销中心赃款人民币二万六千二百八十七元七角七分。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

审 判 长  李春颖

代理

审判员  张志强

人民陪审员  郭永红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郭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