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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喇民初字第00674号

原告程xx诉被告陈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5-16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程xx,陈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喇民初字第00674号原告程xx。被告陈x。本院在审理原告程xx诉被告陈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弓志平

审 判 员  徐晓华

代理

审判员  丛龙双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明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