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喇民初字第00674号原告程xx。被告陈x。本院在审理原告程xx诉被告陈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弓志平
审 判 员 徐晓华
代理
审判员 丛龙双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明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