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6民初79号原告林雪萍,女,198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福建省平和县。委托代理人林建民,男,195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系原告林雪萍的父亲。原告赖秋示,女,成年,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原告查宝来,男,成年,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雪萍与被告赖秋示、查宝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雪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雪萍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曾凯旋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林精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