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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21执恢21号

周家林、谢佳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家林,谢佳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21执恢21号申请执行人周家林,男,1976年2月4日生,壮族,住广西象州县。被执行人谢佳德,男,1989年5月9日生,仫佬族,住广西柳江县。周家林申请执行谢佳德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一案,执行标的为借款72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周家林与被执行人谢佳德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谢佳德返还申请执行人周家林借款6000元(已给付),余款1200元及本案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放弃对被执行人的追索,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柳江县人民法院(2013)江民初字第74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韦 毅

审判员 韦彰生

审判员 韦作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覃晓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