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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刑更486号

高学中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8-12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高学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刑更486号罪犯高学中,男,1970年8月4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4日以(2008)平刑初字第169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高学中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刑期自

二○○八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

二○二一年七月十九日止。宣判后,于2009年4月1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我院于2012年1月1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

二○○八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

二○二○年七月十九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高学中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决认定被告人高学中于2005年8月至2008年1月间,伙同他人在北京市平谷区东高村等地翻墙入院作案27起,盗窃电缆线、电焊机、电瓶等物品,数额特别巨大。罪犯高学中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8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高学中自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高学中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

二○○八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

二○一九年四月十九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秦运忠

审 判 员  韩 洋助理

审判员  王春丽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朱 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