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23民初72号
原告:唐克茂
被告:罗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克茂诉被告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唐克茂不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 念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蔡一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