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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23民初72号

唐克茂诉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唐克茂,罗明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23民初72号

原告:唐克茂

被告:罗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克茂诉被告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唐克茂不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 念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蔡一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