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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984刑初30号

朱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朱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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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984刑初30号公诉机关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男,汉族,湖北省汉川市人,高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汉川市。因本案于2015年8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汉川市第一看守所。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以川检公诉刑诉(2015)4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汉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铁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朱某以本市城隍镇���虹商砼有限公司的车辆将公路压坏致其摔倒为由,到该公司讨要说法时,与该公司值班人员童某2发生口角后邀约其女婿陈某(已判刑)等人手持砍刀、钢管等凶器将童某2砍伤。经鉴定,童某2的损伤程度为轻伤。另查明,经汉川市公安局主持调解,被告人朱某及陈某赔偿了被害人童某2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5000元,被害人童某2对被告人朱某等人的伤害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童某2的陈述,证人陈某、彭某,4、许某、吴某、张某、周某,4、夏某、钱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作案现场的照片,法医学检验鉴定意见书,被告人朱某的户籍信息及供述,调解协议书、谅解书、赔偿款收条等证据证实,并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汉川市司法局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朱某的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接受被告人朱某为社区矫正对象。该意见书,经庭审宣读、质询,控、辩双方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朱某邀约他人并实施具体伤害行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朱某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与被害人自愿刑事和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朱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卢炬明

审 判 员  王小平

人民陪审员  张茂利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 勇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2、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3、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4、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5、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6、第七十六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7、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8、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材料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