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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03执保47号

佛山市顺德区毅飞物流有限公司与谭志化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01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毅飞物流有限公司,谭志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03执保47号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毅飞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沙边石斗工业区E座E08仓。法定代表人李秋平,总经理。被申请人谭志化,男。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毅飞物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谭志化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毅飞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谭志化的银行存款830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冻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毅飞物流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本案件审结后顺利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谭志化的银行存款830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代理

审判员  易宇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代理

书记员  徐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