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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刑更0692号

田文涛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5-16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故意杀人
当事人
田文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刑更0692号罪犯田文涛,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2日作出(2008)滑刑初字第33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田文涛犯故意杀人,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4700元(含已支付的4700元)。

被告人田文涛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30日以(2008)豫法刑三终字第0006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撤销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安刑初字第6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田文涛的量刑部分。判决田文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又因余漏罪,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2日作出(2008)滑刑初字第33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田文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与原犯故意杀人罪的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07年5月25日至2023年5月24日止。于2008年9月4日送入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期间,2011年1月18日减刑一年四个月,2013年5月29日减刑一年十个月。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区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田文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的建议,于2016年1月1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田文涛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2007年5月24日晚,该犯在滑县与华海峰发生口角引起撕打,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华海峰刺死。2008年4月3日,该犯在滑县看守所羁押期间,同监室的王丁伟打架,致王丁伟轻伤。

经审理查明,罪犯田文涛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2月、2014年7月、2014年12月、2015年4月、2015年7月、2015年12月表扬6次,2014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田文涛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为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田文涛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2007年5月25日起至2019年1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

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