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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执40184号

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田支行与张春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2-23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田支行,张春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40184号申请执行人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田支行。被执行人张春来。申请执行人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田支行与被执行人张春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滨汉民初字第16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田支行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裁定如下:本院(2015)滨汉民初字第16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孙玉明

审 判 员  韩 雪

人民陪审员  朱焕芹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合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