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宁西商初字第324-2号
原告:宁波和宝盛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西店镇岭口村。
法定代表人:王永和,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宁海县皇运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跃龙街道西郊路23号。
法定代表人:张巧丽,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宁波斯玛特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跃龙街道跃龙二路6-1号。
法定代表人:吴红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作出(2015)甬宁西商初字第324-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告宁海县皇运印刷包装有限公司、宁波斯玛特日用品有限公司价值850000元的财产或冻结等值的银行存款。2016年1月2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2016年1月29日,本院裁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宁海县皇运印刷包装有限公司、宁波斯玛特日用品有限公司价值850000元财产的查封或等值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梁业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代
书记员 吴瑞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