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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宁西商初字第324-2号

宁波和宝盛包装有限公司与宁海县皇运印刷包装有限公司、宁波斯玛特日用品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和宝盛包装有限公司,宁海县皇运印刷包装有限公司,宁波斯玛特日用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宁西商初字第324-2号

原告:宁波和宝盛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西店镇岭口村。

法定代表人:王永和,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宁海县皇运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跃龙街道西郊路23号。

法定代表人:张巧丽,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宁波斯玛特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跃龙街道跃龙二路6-1号。

法定代表人:吴红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作出(2015)甬宁西商初字第324-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告宁海县皇运印刷包装有限公司、宁波斯玛特日用品有限公司价值850000元的财产或冻结等值的银行存款。2016年1月2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2016年1月29日,本院裁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宁海县皇运印刷包装有限公司、宁波斯玛特日用品有限公司价值850000元财产的查封或等值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梁业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代

书记员 吴瑞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