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沪0116民初1684号

原告上海上置物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建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4-09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上置物业集团有限公司,黄建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6民初1684号原告上海上置物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登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傅志冲,该公司员工。被告黄建华,女。

原告上海上置物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建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

原告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可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上置物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黄建华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免收。

代理

审判员 钱 静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胡静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