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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2民初138号

张某与李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4-07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2民初138号原告张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春晖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于荣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