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2民初138号原告张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春晖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于荣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