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新执字第5130-1号申请执行人何跃,男,197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福建鑫辉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城西安北路45号诚信楼E(2)号店。法定代表人杨宝辉,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何跃与被执行人福建鑫辉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属被执行人福建鑫辉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详见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
二、扣留、提取属被执行人福建��辉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收入(详见协助执行存款通知书)三、查封、扣押属被执行人福建鑫辉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
四、拍卖、变卖属被执行人福建鑫辉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被法院所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进
审判员 娄 书 中
审判员 蓝 大 川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陈晶珏(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