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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新民初字第6172号

成都市银杏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家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成都市银杏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张家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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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初字第6172号

原告:成都市银杏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人民西路4号南三楼。

法定代表人:曾煦宗。

委托代理人:文戈,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张家翊,男,汉族,1986年6月28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本院在审理成都市银杏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家翊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成都市银杏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登琼

人民陪审员  夏 琪

人民陪审员  刘祚久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沈小博速录

书记员邱小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