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番法石民初字第1287号
原告:广州市锦绣香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范菲,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钟嘉玲,住广东省电白县。
被告:施某,住广州市天河区。
委托代理人:姜勇,系广东开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锦绣香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施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锦绣香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锦绣香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4元,由原告广州市锦绣香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俊燊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黄泽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