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6民初字第00002号
原告:吴某,男,1995年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告:徐某甲,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告:徐某乙,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址同上(系徐某甲的父亲)。
被告:张某,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址同上(系徐某甲的母亲)。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徐某甲、徐某乙、张某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吴某负担。
审判员 张 立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韩家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