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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02民初807号

杨新颖与陈旭、宋秀红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新颖,陈旭,宋秀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02民初807号

原告:杨新颖。

被告:陈旭。

被告:宋秀红。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新颖与被告陈旭、宋秀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新颖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陈旭、宋秀红的银行账户存款共计10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杨新颖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陈旭、宋秀红的银行账户存款共计10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当事人如需继续进行查封、冻结,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将自动解除查封、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刘楚月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蔡亚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