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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28民初645号

张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6-03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林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28民初645号

原告:张某,隆昌人,村民。

被告:林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2月2日以再用一段时间搞好夫妻关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13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余波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罗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