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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执187号

蒋敏文与王为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11-18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蒋敏文,王为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3执187号申请执行人蒋敏文,男,195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执行人王为明,男,196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原告蒋敏文与被告王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作出的(2015)东商初字第43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蒋敏文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向被执行人王为明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蒋敏文未实现债权60000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王为明工资收入已扣留,申请执行人同意统一分配,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783执187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杜忠东

审 判 员  包福建

代理

审判员  杨志强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代

书 记员  李致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