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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907号

王海庆申请执行宋国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02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海庆,宋国强

裁判文书全文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907号申请执行人王海庆,男,汉族。被执行人宋国强,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王海庆申请执行宋国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宋国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郭洪波

代理

审判员  刘卫东

代理

审判员  毛俊国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代理

书记员  安东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