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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83刑初23号

张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2-25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1283刑初23号公诉机关海伦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1984年2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一年文化,职业农民。2015年3月21日因本案被海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因本案被海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月12日被海伦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海伦市人民检察院以黑海伦检诉刑诉(2016)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2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伦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杨云涛、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21日16时1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黑MUxx**白色捷达车沿鸡讷公路由西向东行驶,当车辆行至鸡讷公路海伦市前进乡自新村一组十字路口路段时,与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的电动车相撞,事故造成李某某受伤。经对张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0.98mg/100ml。经法医鉴定:李某某伤情程度属轻伤一级,不构成伤残。经事故责任认定:张某某、李某某各负事故同等责任。经侦查,被告人张某某于2015年3月21日被公安机关在事故现场抓获。

被告人张某某辩解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己表示认罪、悔罪,自己肇事后没有离开现场,积极赔偿了被害人一部分物质损失,但未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恳请本院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求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1日16时1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黑MUxx**白色捷达车沿鸡讷公路由西向东行驶,当车辆行至鸡讷公路海伦市前进乡自新村一组十字路口路段时,与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的电动车相撞,事故造成李某某受伤。经对张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0.98mg/100ml。经法医鉴定:李某某伤情程度属轻伤一级,不构成伤残。经事故责任认定:张某某、李某某各负事故同等责任。经侦查,被告人张某某于2015年3月21日被公安机关在事故现场抓获。并如实供述其犯罪的主要事实。另查明,本案民事赔偿部分,在本院受理本案前,被告人张某某已与被害人自愿达成了部分赔偿协议,由被告人张某某赔偿了被害人部分物质损失,被害人家属并未谅解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行为,并请求本院对被告人张某某依法从重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海伦市公安局抓获经过,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海伦市公安交警大队海公交认字(2015)第032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黑龙江锦融成司法鉴定中心交通事故车辆碰撞前车速司法鉴定意见书,海伦市中医院司法鉴定所(2015)临鉴字第13号、(2015)临鉴字第5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及照片,海伦市公安局技术大队车辆勘验检查工作报告及照片,证人杨某某、吴某某、王某某、齐某某、李某甲的证言材料,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海伦市中医院司法鉴定所(2015)毒鉴字第30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海伦市公安局禁毒大队现场检测报告书,车辆买卖协议书,收到条,本院询问被害人家属薛文彬笔录,海伦市公安局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经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0.98mg/100ml)驾驶机动车辆,造成车辆在行驶过程中与相向行驶的电动车车辆相撞,致乘车人轻伤、车辆损坏的严重后果,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其行为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庭审中,被告人张某某表示认罪、悔罪,请求从轻处罚。综合全案,考虑到被告人张某某系初犯、偶犯、并积极赔偿伤者的部分经济损失,在对其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张某某辩解求处缓刑的辩护意见,本庭不予采纳,本院为打击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及确保公众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日起至2016年3月2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鲁明放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于德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