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刑更96号罪犯张学超,男,199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潢川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作出(2012)开刑初字第23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学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千元;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三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五千元。该犯刑期自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
二○一九年十二月十日止。该犯于2012年6月1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月8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张学超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12月9日22时,被告人张学超、苗继涛在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强行将被害人秦某某拉上车,捆绑并蒙住其眼睛,抢走被害人现金15元和银行卡3张,并将卡内的300元取走。二被告感觉钱少,又威胁被害人男友,让其汇款,被害人男友将1600元转入二被告人指定账户,二被告将秦某某放走。二被告人均系主犯。罪犯张学超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减刑间隔期内,受到表扬奖励5次,记功奖励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学超入狱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学超减去刑期十个月。刑满日期:
二○一九年二月十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俊锋
代理
审判员 丁耀东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