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民终1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滨海县振大超级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滨海县东坎镇县社巷与阜东路交界处。法定代表人徐大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施正刚,江苏华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州宏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丰县解放路北龙乡苑。法定代表人孟慧,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滨海县振大超级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州宏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30日作出的(2015)徐民初字第001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15年10月26日,原审法院向上诉人振大公司发出催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在收到上述通知次日起7日内向本院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现上述规定期限已届满,上诉人振大公司仍未交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滨海县振大超级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高 洪
代理
审判员 陈 丽
代理
审判员 秦岸东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朱亚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