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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02民初159号

原告徐文淼诉被告刘永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4-15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徐文淼,刘永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02民初159号原告徐文淼,男,197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永莉,女,63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文淼诉被告刘永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和解解决,原告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文淼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晏 旭

人民陪审员 景 莹

人民陪审员 蔡 健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姝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