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02民初159号原告徐文淼,男,197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永莉,女,63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文淼诉被告刘永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和解解决,原告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文淼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晏 旭
人民陪审员 景 莹
人民陪审员 蔡 健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姝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