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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82民初262-1号

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与唐正超、卫春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12-01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唐正超,卫春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82民初262-1号原告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人民路200号。法定代表人乔秋生,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普红,男,汉族,1968年10月25日生,住长葛市。被告唐正超,男,汉族,1977年3月3日生,住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被告卫春姣,女,汉族,1977年11月8日生,住址同上。系被告唐正超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唐正超、卫春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唐正超、卫春姣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唐正超、卫春姣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72元减半收取后1536元,保全费1270元,由原告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赵伟锋

审 判 员  成艳红

人民陪审员  倪新年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夏晓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