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商)初字第68239号原告侯小亮,男,1973年6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常路,北京市国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海龙,男,1972年6月12日出生,已死亡。
原告侯小亮(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杨海龙(以下简称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我和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分两次向我借款共计362000元,借款到期后,我多次要求被告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均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362000元及利息10000元。被告因患病于2015年12月16日死亡,原告于2015年12月23日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侯小亮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建斌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郭玉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