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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331号

临江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临江市苇沙河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02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临江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临江市苇沙河镇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331号申请执行人临江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江市。被执行人临江市苇沙河镇人民政府,地址临江市。临江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临江市苇沙河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作出的(2015)临民二初字第2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临江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临民二初字第25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光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秦丽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