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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执99号

何文红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11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何文红,李晓东,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执99号申请执行人何文红,女,汉族,1975年8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李晓东,男,汉族,1969年9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仅生,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厦民初字第54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晓东、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晓东、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款项人民币1500万元,或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叶劲雄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杜旭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