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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81财保32号

北安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强贷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北安市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安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国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81财保32号申请人北安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俊国,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XXX,职务资产保全部部长。委托代理人高晓革,职务综合员。被申请人国强,男,196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北安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国强贷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5)北民保字第18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申请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被申请人国强在北安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帐户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春胜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