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外刑初字第539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维嘉,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5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看守所。辩护人王赛红,黑龙江金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徐世湖,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2009年9月2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1年2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看守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外检刑诉(2015)5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维嘉、徐世湖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隋学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维嘉及其辩护人王赛红、被告人徐世湖到庭参加诉讼。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5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马维嘉在哈尔滨市南岗区仪兴小区19栋2单元202室被告人徐世湖家中,以每克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徐世湖毒品冰毒(甲基苯丙胺)20克。后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马维嘉抓获。并在哈尔滨市道里区正义街10号1单元703室被告人马维嘉家中收缴毒品冰毒(甲基苯丙胺)47.26克。2015年5月23日公安机关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上海街爱建小区附近将被告人徐世湖抓获,并在其身上搜缴毒品14.33克。经鉴定,上述送检检材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2、2015年5月某日,被告人徐世湖在哈尔滨市南岗区仪兴小区19栋2单元门口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卖给孟某某(另案处理)毒品冰毒(甲基苯丙胺)1克。3、2015年4月某日,被告人徐世湖在哈尔滨市道里区安丰商场附近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卖给祝某某(另案处理)毒品冰毒(甲基苯丙胺)1克。4、2015年5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徐世湖在哈尔滨市道里区上海街爱建小区附近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卖给藏某某(另案处理)毒品冰毒(甲基苯丙胺)1克。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维嘉、徐世湖的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徐世湖系累犯,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马维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辩解称没有贩卖冰毒是自己吸食,但在其家中搜出的冰毒属实;其辩护人辩称其没有交易,价款没有实际支付,贩卖毒品罪名不能成立;被告人徐世湖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无辩解。
经审理查明:1、2015年5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马维嘉应约到哈尔滨市南岗区仪兴小区19栋2单元202室被告人徐世湖家中,以每克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徐世湖毒品冰毒(甲基苯丙胺)20克。公安机关当日将从徐家出门后的马维嘉抓获。并随即到哈尔滨市道里区正义街10号1单元703室被告人马维嘉家中收缴毒品冰毒(甲基苯丙胺)47.26克。2015年5月23日公安机关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上海街爱建小区附近将被告人徐世湖抓获,并在其身上搜缴毒品14.33克。经鉴定,上述送检检材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2、2015年5月某日,被告人徐世湖在哈尔滨市南岗区仪兴小区19栋2单元门口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卖给孟某某(另案处理)毒品冰毒(甲基苯丙胺)1克。3、2015年4月某日,被告人徐世湖在哈尔滨市道里区安丰商场附近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卖给祝某某(另案处理)毒品冰毒(甲基苯丙胺)1克。4、2015年5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徐世湖在哈尔滨市道里区上海街爱建小区附近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卖给藏某某(另案处理)毒品冰毒(甲基苯丙胺)1克。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经侦查,被告人马维嘉、徐世湖分别于2015年5月20日、2015年5月23日被公安机关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抓获。2、被告人马维嘉的供述和辩解:我上网聊天认识鞍山的孙冶,孙冶说在鞍山买比在哈尔滨买便宜很多,如果需要找他买。我当时买了4克。2015年3月底4月初买了大约10克至20克左右。2015年5月7日买了50克,我们都是通过快递邮寄。我买冰毒的目的是为了自己吸食。那天徐世湖给我打电话问我有没有冰毒,让我匀给他20克,我按300元一克卖给他的,我打车到和兴十一道街,徐世湖接的我,在他家单元的走廊里我给了他20克冰毒,但徐世湖没有给我钱,他说手里没有现金,说过两天给我。公安机关在我居住的道里区正义街搜出的4包白色晶体是冰毒,是最后一次孙冶给我邮寄来的。3、被告人徐世湖的供述和辩解:2015年5月20日我从一个叫嘉嘉的男的(马维嘉)那买了20克冰毒,300块钱一克,我俩是在一起抽冰的。我还没有给嘉嘉钱,我想卖完冰毒之后再给他钱。我是以400元一克的价格向外出售的,这20克冰毒有一些被我自己抽了,还有一些被我卖了。公安机关在抓获我时发现一个黑色小兜,兜内装有小塑料封包装的白色晶体11袋,还有一个大塑料封袋,包装的白色晶体,这些冰毒都是我的,都是我5月20日从嘉嘉那买的20克冰毒,如果有人要冰毒就给我打电话183XX****XX。我所出售的冰毒大部分人我不认识,都是我朋友介绍的要买冰毒,我也不好意思给他们送过去。我卖冰毒所挣的钱都被我挥霍。4、证人孟某某证言:我2015年5月20日开始吸食冰毒,在一个外号叫大虎(徐世湖)的人手里买的,我给了他400块钱,他给了我一小包冰毒,具体有多少我也不太知道,反正不到1克。我俩在南岗区和兴十一道街大虎家楼下单元门口进行交易的。5、证人祝某某证言:我在道里区安丰商场附近的大岗那干力工活,正好遇见了大虎(徐世湖),我向他要了一包冰毒,他说400块钱一包,我说我现在没钱,等我挣钱了给你,然后大虎给了我一包冰毒。2015年5月21日晚上我想买冰毒,我给大虎打电话,我俩约的在道外南勋十道街和靖宇街交口见面,我在那等大虎的时候被你们警察抓住了。6、证人藏某某证言:我在道里区安定街吸食的毒品。2015年5月20日在一个外号叫大虎(徐世湖)的人手里买的,我给了他400元钱,他给了我一小包冰毒。我俩在爱建上海街交易的。2015年5月21日晚上我给大虎打电话想买冰毒,我在等大虎的时候被你们警察抓住了。7、辨认笔录。8、搜查的毒品照片、毒品扣押单。9、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报告,送检的31201503380001号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检材净重为47.26克;送检的31201503370001号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检材净重为14.33克。10、前科劣迹材料、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维嘉贩卖毒品的事实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同案被告人徐世湖的供述所证明成立,且被告人马维嘉无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在其住处所收缴的毒品非其所有不用于贩卖。被告人马维嘉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被告人徐世湖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世湖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徐世湖多次贩卖毒品,可酌情从重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马维嘉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维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1日起至2030年5月20日止)。
二、被告人徐世湖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3日起至2023年10月2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上缴国库)。
三、本案查获的毒品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上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陈丰彦
审 判 员 孔令江
人民陪审员 岳 影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田 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