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9988号原告梅劲雄,男,1985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费顺炜,男,1983年7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本院于2015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梅劲雄诉被告费顺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梅劲雄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梅劲雄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劲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梅劲雄负担。
审判员 陈海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戴礼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