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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2民初881号

管芸瑶与钱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4-01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管芸瑶,钱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2民初881号

原告:管芸瑶。

委托代理人:徐文辉。

委托代理人:李璐。

被告:钱波。

原告管芸瑶为与被告钱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管芸瑶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自身诉权的合理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管芸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0元(已减半),由原告管芸瑶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鲍芙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代

书 记员  王竞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