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2民初881号
原告:管芸瑶。
委托代理人:徐文辉。
委托代理人:李璐。
被告:钱波。
原告管芸瑶为与被告钱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管芸瑶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自身诉权的合理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管芸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0元(已减半),由原告管芸瑶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鲍芙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代
书 记员 王竞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