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昆铁法执字第10号
申请执行人:丽江阳光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地址:云南省丽江市祥和丽城太和路广源商厦4楼B座。
法定代表人:蒋艾伶,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池宏佳,副总经理。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云南周游旅行社有限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关兴路194号万兴花园二期已幢8号。法定代表人周云,经理。申请执行人丽江阳光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昆铁民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丽江阳光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周游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的存款人民币150000元后,另案申请执行人云南锦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依法申请参与分配,扣除执行费后申请执行人丽江阳光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分配获得执行款113631.10元。现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昆铁法执字第1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请求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俊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田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