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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1执536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王家福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8-06-24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王家福,李秀兰,王英华,李玉玲,王桂兰,崔爱军,王从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1执53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住所地青州市海岱中路2428号。被执行人王家福,男,196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秀兰,女,196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英华,男,196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玉玲,女,196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桂兰,女,196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崔爱军,男,196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从珍,女,196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青商初字第131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曰明

审 判 员  刘洪军

代理

审判员  蔡伟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唐贤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