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1执53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住所地青州市海岱中路2428号。被执行人王家福,男,196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秀兰,女,196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英华,男,196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玉玲,女,196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桂兰,女,196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崔爱军,男,196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从珍,女,196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青商初字第131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曰明
审 判 员 刘洪军
代理
审判员 蔡伟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唐贤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