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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汉民一初字01593号

刘艳敏与周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2-28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刘艳敏,周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民一初字01593号原告刘艳敏。委托代理人郑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周群。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艳敏与被告周群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艳敏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艳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艳敏撤回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00元,邮寄费40元,合计240元,由原告刘艳敏负担(已付)。

审判员  马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白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