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民一初字01593号原告刘艳敏。委托代理人郑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周群。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艳敏与被告周群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艳敏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艳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艳敏撤回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00元,邮寄费40元,合计240元,由原告刘艳敏负担(已付)。
审判员 马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白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