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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32民初676号

孟庆振与宋可敏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孟庆振,宋可敏,山东梁山印刷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2民初676号

原告:孟庆振。

被告:宋可敏。

第三人:山东梁山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克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庆振诉被告宋可敏、山东梁山印刷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双方已和解,原告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孟庆振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孟庆振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孟庆振负担。

审判员  王鸿庆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陈丕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