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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11执242号

湖南天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肖红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4-06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湖南天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肖红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11执242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天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建湘南路154号。法定代表人罗时辉,总经理。被执行人肖红梅,女,197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湖南天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肖红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雨民初字第049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物业管理费6407.5元及违约金610元(以349.5元为基数按每天0.1%的标准从2011年4月25日暂计算至2016年2月2日),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本案申请执行费50元等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肖红梅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7093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颖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戴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