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刑更193号罪犯赵书厚,男,197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社旗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
二○一二年九月五日作出(2012)金刑初字第5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书厚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79047.5元。该犯刑期自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
二○二五年三月二十三日止。该犯于2012年11月16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月8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赵书厚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2年3月23日,赵书厚在没有取得医师资格和《许可证》情况下,为被害人蒋双根看病,在输液过程中,因药物过敏休克,蒋双根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赵书厚的治疗行为与死亡后果有一定的关系。另查明,被害人蒋双根的丧葬费需15151.5元,死亡补偿金需363896元。罪犯赵书厚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减刑考验期内,受到表扬4次,记功奖励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赵书厚入狱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赵书厚减去刑期十个月。刑满日期: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三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萌菊
审 判 员 丁耀东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