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民辖终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玉亭,男,汉族,住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1011。
委托代理人:杨振平,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钊,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中心村木头冲经济合作社,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负责人;曾朝亮,村长。
委托代理人:马锋云,广东正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琪凤,广东正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赵玉亭因与被上诉人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中心村木头冲经济合作社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2015)珠金法三民初字第5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在审理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中心村木头冲经济合作社诉赵玉亭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赵玉亭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属于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请求将本案移送至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属于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故对于赵玉亭提出将本案移送至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请求应予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驳回赵玉亭的管辖权异议。
上诉人赵玉亭上诉称,原审裁定认为“本案不属于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却未说明任何理由,未进行合理释明,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裁定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四条“民事裁判文书应当针对判决、裁定形成的正当性、合法性及合理性进行说理”的规定。本案一方面涉及众多行政机关,如珠海市国土资源局、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人民政府、金湾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等,范围广、影响大,由金湾区法院管辖可能会与当地行政机关发生冲突、摩擦;另一方面,本案涉及土地租赁面积数量及诉讼标的金额巨大,案件牵涉集体组织成员众多,关系到民生问题和社会稳定。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应属中级人民法院法院管辖。综上,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裁定错误,请求:1、撤销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2015)珠金法三民初字第580号民事裁定书;2、将本案依法移送至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3、本案上诉费用由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中心村木头冲经济合作社承担。
本院认为,本案涉案承包的土地为沙滩荒地,面积6300平方米,根据级别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认为本案在辖区内有重大影响,据理不足。且本院亦未发现其他符合“重大影响”的事实,故上诉人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董春杉
审判员 杨晓兰
审判员 刘秋萍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张淑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