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02民初165号原告郑秀珍。委托代理人孔忠良,湖北文赤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余国清。被告武汉泽金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德清,经理。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秀珍诉被告余国清、武汉泽金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能提供被告余国清、武汉泽金投资有限公司详细准确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被告不明确以致本院无法向其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郑秀珍的起诉。本案诉讼费6902元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何国琴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占 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