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刑更194号罪犯蒋展效。2011年7月1日因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现服刑于江苏省宜兴监狱。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6日作出(2013)昆刑初字第027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蒋展效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刑期自2012年11月20日起至2017年2月1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7月19日交付宜兴监狱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于2016年1月4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6年1月4日至2016年1月6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假释建议书》提出,罪犯蒋展效,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假释条件,建议予以假释。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蒋展效假释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砀山县司法局出具评估意见:建议假释。
经审理查明,罪犯蒋展效,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罪犯蒋展效,在2015年10月被评为宽管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129分。为此,2014年10月,2015年9月两次获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罪犯分级管理级别评定审批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砀山县司法局的调查评估意见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
本院认为,罪犯蒋展效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蒋展效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2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蔡 毅
代理
审判员 申富军
代理
审判员 徐莹颖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