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奉执民字第2744号原告庞彩娥、陈六颂与被告奉化市江口街道河西村经济合作社、奉化市江口街道河西村村民委员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作出的(2015)甬奉江民三初字第1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庞彩娥、陈六颂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1月25日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奉化市江口街道河西村经济合作社、奉化市江口街道河西村村民委员会所有的坐落于奉化市方桥镇西张村三间半办公楼房和相应土地使用权。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予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暂缓执行。截止2016年2月2日,被执行人奉化市江口街道河西村经济合作社、奉化市江口街道河西村村民委员会应当返还给申请执行人庞彩娥、陈六颂购房款61万元,应当承担诉讼费2475元、执行费852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甬奉执民字第274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仇飞龙
审判员 宣小虎
审判员 蒋伟琦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周梅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