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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3民初155号

张立柱与刘德坊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张立柱,刘德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棣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3民初155号原告张立柱,男,1985年2月2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告刘德坊,男,1981年6月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棣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无棣县万佳达大街泰和综合服务楼*号楼。法定代表人王洪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卢洪涛,男,1987年1月1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堡集镇大卢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立柱诉被告刘德坊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立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46元。

审判员  程显忠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勾德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