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4民初75号原告梅宗强,男,出生于1971年3月29日,汉族,大专文化,贵州省正安县人。被告陈华,男,出生于1974年9月29日,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正安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梅宗强与被告陈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梅宗强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宗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梅宗强承担。
审判员 谭永国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杨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