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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704民初5—1号

李某某与被告纪某某离婚纠纷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08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704民初5—1号原告李某某,女。被告纪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双方已自行和好,故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孙丽萍

审 判 员 : 任 红

人民陪审员 :张丽霞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郭滕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