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刑更1246号罪犯李志坚,男,1981年2月27日出生于湖南省宁乡县,汉族,现在湖南省长沙监狱服刑。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12日作出(2008)岳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志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2年1月18日、2013年7月25日分别作出(2012)长中刑执字第1630号、(2013)长中刑执字第1630号刑事裁定,共计对其减刑三年二个月。执行机关湖南省长沙监狱于2016年1月2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志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教育培训,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志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志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十四天(刑期至2016年2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龙显雄
审判员 旷学瑛
审判员 龙新国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汤 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