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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官法执字第1631号

王劲梅、云南高上高农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9-04-24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王劲梅;云南高上高农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官法执字第1631号申请执行人王劲梅,女,1970年1月14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被执行人云南高上高农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昆明经开区阿拉乡阿拉彝族办事处公家村。法定代表人张静兴。关于王劲梅申请执行云南高上高农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的昆经开劳人仲字【2015】第185号仲裁裁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劲梅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为12600元,案件执行费8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本院尚未发现被执行人云南高上高农业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现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经合议庭合议,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5)官法执字第163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

审判长  张英才

审判员  郭 虹

审判员  保俊良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陈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