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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2388号

李艳与胜利油田胜大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2388号原告李艳,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委托代理人赵永涛,山东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胜利油田胜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二路113号。法定代表人巩向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成银,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西慧,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艳与被告胜利油田胜大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艳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449元,减半收取102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高 敏

代理

审判员  李素红

人民陪审员  李佐法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明梅 来自